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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6.02.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運用村(里)及社區人力資源,推動社區治安營造工作,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構優質治安社區,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下列單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本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第3點


﹝1﹞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上、下半年二次受理申請。但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4點


﹝1﹞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會議及宣導費,其項目及基準詳如附件一。

第5點


﹝1﹞申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當年度上半年結束前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初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報本部,由本部聯合推動小組複審後核予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預算經費不足時得酌減之。

第6點


﹝1﹞第五點補助款,由受補助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製據向本部警政署領取,俟受補助單位完成核銷程序後轉發。
﹝2﹞受補助單位核銷前項補助款,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於執行完畢後十五日內,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格式如附件四),並附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核銷請款。
﹝3﹞前項補助款得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就地審計,支出原始憑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規定審核及保管備查,並於完成核銷後七日內填報執行概況表(格式如附件六),連同賸餘款等,報本部警政署結案。

第7點


﹝1﹞本部警政署對補助款之執行,應於事後派員查核並製作查核報告函報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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