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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4.07.0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08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運用村(里)及社區人力資源,推動治安社區化,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守望相助隊應檢具登記表(格式如附表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備:
  (一)守望相助隊名稱、勤務據點地址及成立日期。
  (二)參加守望相助隊人員(以下簡稱巡守員)至少應有十二名,並應分設巡守組、家暴防治組及減災組。
  (三)預定巡守之區域。
  (四)現有執勤裝備及運作時段。

第3點


﹝1﹞守望相助隊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維護巡守區域及其周圍之安全與交通秩序。
  (二)提供犯罪線索,舉發違法、違規案件。
  (三)協助社區防災及急難救護。
  (四)通報及防範家庭暴力或兒童少年虐待事件。

第4點


﹝1﹞守望相助隊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向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提出參與社區治安營造申請(格式如附表二),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事項初審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報內政部,由內政部聯合推動小組複審後核予參與社區治安營造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其他經評核績優者補助六萬元:
  (一)設有固定、合法之勤務據點。
  (二)備有照明設備、安全防護頭盔、反光背心、警棍等基本執勤裝備。
  (三)逐日編派巡守員執行巡守工作。

第5點


﹝1﹞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防治研習及宣導費,其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三。

第6點


﹝1﹞第四點補助款,由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製據向內政部領取,俟受補助守望相助隊完成核銷程序後轉發。
﹝2﹞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核銷前項補助款,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執行完畢後十五日內,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格式如附表四),並附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表五)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核銷請款。
﹝3﹞前項補助款得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就地審計,支出原始憑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規定審核及保管備查,並於完成核銷後七日內填報執行概況表(格式如附表六),連同賸餘款(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等,報內政部結案。

第7點


﹝1﹞內政部對補助款之執行,應於事後派員查核並製作查核報告函報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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