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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發布日期】90.12.10【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事宜,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公路監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屬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得支領獎勵金。
  前項經費來源,由上述各機關依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其額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點


  警察機關分配所得部分,應至少以其百分之七十二分配予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之人員,其餘分配予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第4點


  各機關應就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員,及辦理上述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訂定不同支領標準。

第5點


  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每月支領之獎勵金,以不超過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其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第6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實際支領對象、支領獎勵金標準等事項之詳細支領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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