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2.07.03【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警政署(九十)警署交字第2607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92009814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各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支領對象:
(一)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各機關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
支領標準:
(一)各機關經費預算應按月平均分配,並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1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其支領獎勵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
2百分之二十八分配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至少分配百分之五。
(5)提撥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未提撥者,平均分配予前四目之人員,並不受各目上限比例之限制。
(二)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各機關在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獎勵金中,得提撥其中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之用。
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記過(含累積數)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上揭處分,以獎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到)職、請假、曠職(工)、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不發給獎勵金。
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底前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處理。
各機關應依本支領規定,訂定支領細部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發布日期】92.07.03【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各警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3點
支領對象:
(一)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各機關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
第4點
支領標準:
(一)各機關經費預算應按月平均分配,並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1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其支領獎勵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
2百分之二十八分配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其分配比例如下: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以分配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至少分配百分之五。
(5)提撥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未提撥者,平均分配予前四目之人員,並不受各目上限比例之限制。
(二)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第5點
各機關在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獎勵金中,得提撥其中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之用。
第6點
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記過(含累積數)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上揭處分,以獎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第7點
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到)職、請假、曠職(工)、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不發給獎勵金。
第8點
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底前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處理。
第9點
各機關應依本支領規定,訂定支領細部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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