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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飲料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45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101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225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及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3條


﹝1﹞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第4條


﹝1﹞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5條


﹝1﹞細菌限量: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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