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45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101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225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及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1﹞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1﹞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1﹞ 細菌限量:■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廢:飲料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及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第3條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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