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1﹞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1﹞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1﹞ 細菌限量:■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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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飲料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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