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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飲料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3條


﹝1﹞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500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mg/100mL(20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320ppm)。

第4條


﹝1﹞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5條


﹝1﹞細菌限量: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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