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條;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1﹞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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