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原: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回頁首〉〉。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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