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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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