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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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及全文3條;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轉讓、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三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轉讓、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三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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