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發布日期】98.11.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轉讓、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三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