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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7.07.17【發布機關】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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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國防部(61)典試字第4084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國防部(64)金銓字第1716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國防部(65)金銓字第2500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國防部(67)金銓字第939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國防部(77)恕惻字第0752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國防部(79)伸信字第1487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國防部(80)伸信字第53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076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89000074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10‧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7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
1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8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2、9、12、14、15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275號令修正發布第4、9、10、12、14、15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160號令修正發布第4、12、14、15條條文(名稱: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1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46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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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3條


﹝1﹞軍費生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者,按原身分發給薪俸,不發給津貼。

第4條


﹝1﹞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2﹞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3﹞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107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2﹞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3﹞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5條


﹝1﹞公費待遇及津貼,依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基準發給。
﹝2﹞公費待遇由學校依各費用別自預算撥付,津貼由學校發給。

第6條


﹝1﹞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2﹞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107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輔導轉學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2﹞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第7條


﹝1﹞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107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常備士官班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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