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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7.07.17【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3條


  軍費生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者,按原身分發給薪俸,不發給津貼。

第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5條


  公費待遇及津貼,依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基準發給。
  公費待遇由學校依各費用別自預算撥付,津貼由學校發給。

第6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

第7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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