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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3.11.19【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60026748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60052743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90068677號函修正(名稱: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台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2017461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條文
5‧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修正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以簡化員警受理報案工作,縮減民眾報案時間及便利提供報案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係指員警受理報案時,運用受理報案平臺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進行案件受理、資料輸登、通報及查詢等處理工作,全程以電腦管制作業。

第3點


  本系統將前端文書與後端處理系統整合,其使用由員警登入受理報案平臺,並進入下列系統進行作業(以下簡稱作業系統):
  (一)一般刑案作業系統: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報案三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二)失車作業系統:汽機車失竊案類之受理、筆錄製作、四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三)兒少擅離安置作業系統:兒少擅離安置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四)查捕逃犯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之查詢、緝獲登輸、通報及要案專刊查尋等作業。
  (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登輸、處理、管制及統計等作業。
  (六)失蹤人口作業系統:失蹤人口案件查尋、受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七)身分不明作業系統:身分不明案件查尋、受(處)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八)其他案類作業系統:受理民眾檢舉、陳情等報案之登錄、處理、通報及管制等作業。

第4點


  本系統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署資訊室負責本系統之建置、維護及諮詢。
  (二)本署下列業管單位負責各該作業系統管理,並規劃督導上線使用及系統功能:
  1.刑事警察局:負責一般刑案作業系統、失車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作業系統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
  2.防治組:負責兒少擅離安置作業系統、失蹤人口作業系統及身分不明作業系統。
  3.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他案類(含共通部分)作業系統。

第5點


  本系統建置之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標準化各類受(處)理案件表格、彙整各類案件所需偵訊資訊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建置受理報案工作平臺。
  (三)整合後端各處理系統。

第6點


  本系統之作業模式規定如下:
  (一)案件於本系統離線版之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處理(以下簡稱離線版):即單機不須網路連線即可受理報案,其作業功能包含系統登入、報案資料新增作業、共同筆錄製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版本更新作業、案件上傳及表單列印。
  (二)案件於本系統連線版之網際網路系統處理(以下簡稱連線版):即須網路連線至警政知識聯網始可作業,其系統功能包含案件查詢、修改、刪除、傳送處理紀錄、案件上傳失敗紀錄、案件管理、與刑案紀錄處理系統介接連結、匯出資料至全國治安管制系統及移送書處理系統。
  (三)案件於離線版受理登輸列印完成及交付民眾後,需啟動連線上傳檔案;案件上傳後,無法於離線版進行修改,須俟檔案上傳完成約十分鐘後始能至連線版進行查詢及修改。

第7點


  各作業系統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於線上受理報案時,得先以人工製單方式交予民眾,並於系統恢復使用二十四小時內補登後,列印電腦表單併人工表單陳報所屬上級機關(構)。
  各作業系統權責單位於必要時,得就各案類性質另訂其他人工作業方式。

第8點


  各作業系統管理權責單位,應會同行政組、資訊室及法制室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其內容應有系統帳號、密碼、系統使用權限之申請使用、登錄作業與資料運用及保存等基本規範;並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使員警熟悉操作及上線使用。

第9點


  本系統使用者帳號、密碼及使用權限之配賦原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員警僅能擁有一組單一帳號,填具本署資訊系統業務使用者異動申請表,向各所屬資訊單位申請。
  (二)系統使用權限:依員警執行勤務及業務性質予以配賦,並依各作業規定之權限授權,填具各案類系統使用者權限申請表,向各案類所屬業務單位申請。

第10點


  各級警察機關行政科(課)應負責協調各業務權責單位推動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實施督導,適時提出檢討與策進。本署必要時得實施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績效評比,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第11點


  本署資訊室應於警政知識聯網設立專區,公布系統功能常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各業務權責單位所業管之作業系統功能有問題時,逕與本署資訊室會商解決。

第12點


  本系統各項資料之使用,應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有洩密情事時,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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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12月4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以簡化員警受理報案工作,縮減民眾報案時間及便利提供報案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係指員警受理報案時,運用受理報案平臺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進行案件受理、資料輸登、通報及查詢等處理工作,全程以電腦管制作業。
第3點

  本系統將前端文書與後端處理系統整合,其使用由員警登入受理報案平臺,並進入下列系統進行作業(以下簡稱作業系統)。
  (一)一般刑案作業系統: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報案三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二)失車作業系統:汽機車失竊案類之受理、筆錄製作、四聯單製作及刑案紀錄表輸入等作業。
  (三)兒少脫逃作業系統:兒少脫逃案件受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四)查捕逃犯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之查詢、緝獲登輸、通報及要案專刊查尋等作業。
  (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登輸、處理、管制及統計等作業。
  (六)失蹤人口作業系統:失蹤人口案件查尋、受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七)身分不明作業系統:身分不明案件查尋、受(處)理、筆錄製作及相關表單輸入等作業。
  (八)其他案類作業系統:受理民眾檢舉、陳情等報案之登錄、處理、通報及管制等作業。
第4點

  本系統之權責單位
  (一)本署資訊室負責本系統之建置、維護及諮詢。
  (二)本署下列業管單位負責本系統之各該作業系統管理,並應規劃督導各該管作業系統之上線使用及系統功能。
  1.刑事警察局:負責一般刑案作業系統、失車作業系統查捕逃犯作業系統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業系統。
  2.防治組:負責失蹤人口作業系統、身分不明作業系統及兒少脫逃作業系統。
  3.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他案類(含共通部分)作業系統。
第5點

  本系統建置之主要工作項目
  (一)標準化各類受(處)理案件表格、彙整各類案件所需偵訊資訊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建置受理報案工作平臺。
  (三)整合後端各處理系統。
第6點

  本系統之作業模式
  (一)案件於本系統離線版之「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處理(以下簡稱離線版):即單機不須網路連線即可受理報案,其作業功能包含系統登入、報案資料新增作業、共同筆錄製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版本更新作業、案件上傳及表單列印。
  (二)案件於本系統連線版之網際網路系統處理(以下簡稱連線版):即須網路連線至警政知識聯網始可作業,其系統功能包含案件查詢、修改、刪除、傳送處理紀錄、案件上傳失敗紀錄、案件管理、與刑案紀錄處理系統介接連結、匯出資料至全國治安管制系統及移送書處理系統。
  (三)案件於離線版受理登輸列印完成及交付民眾後,需啟動連線上傳檔案;案件上傳後,無法於離線版進行修改,須俟檔案上傳完成約十分鐘後始能至連線版進行查詢及修改。
第7點

  本系統各作業系統開放上線使用初期三個月,或因天災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作業,或無法、不能於勤務機關(構)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時,得先以人工方式作業,製作表單交予民眾,其於應上線使用本系統時須於二十四小時內補輸入,列印電腦表單併人工表單陳報所屬上級機關(構)。各作業系統權責單位必要時得就案類性質,個別另訂其他人工作業方式。
第8點

  本署各作業系統管理權責單位,應就各該作業系統之管理,會同行政組、資訊室、法制室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有系統帳號、密碼、系統使用權限之申請使用、登錄作業及資料運用與保存等基本規範。
第9點

  本系統使用者帳號、密碼及使用權限之配賦原則
  (一)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應填具「內政部警政署資訊系統業務使用者異動申請表」,向各所屬資訊單位申請。
  (二)系統使用權限:依各作業規定之權限授權,填具各案類「系統使用者權限申請表」,向各案類所屬業務單位申請。
  (三)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採單一帳號模式,員警僅能擁有一組;系統使用權限依員警執行勤業務性質予以配賦。
第10點

  本系統權責單位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使員警熟悉操作與上線使用。
第11點

  各級警察機關行政組(科、課)應負責協調各業務權責單位推動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實施督導,適時提出檢討與策進。本署必要時實施各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作業績效評比,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第12點

  本署資訊室應於警政知識聯網設立專區公布系統功能常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各業務權責單位所管作業系統功能有問題時,逕與本署資訊室會商解決。
第13點

  本系統各項資料之使用,應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如有洩密情事,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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