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
【公布單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修正】2024年4月26日【實施日期】2024年4月26日
【法規內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中的「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刪去其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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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
【公布單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修正】2024年4月26日【實施日期】2024年4月26日
【法規內容】
(一)將
第九條中的「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刪去其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二)將第
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
(三)將第
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將
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一)將第
五十四條第二款、第
五十六條、第
五十七條、第
七十九條、第
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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