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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實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

【法規沿革】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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