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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發布單位】建設部、商務部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19日【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法規沿革】
‧2003年12月9日建設部第24次常務會議和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21號

【法規內容】
  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的發展,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現就《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二、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五、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建築業企業以及申請資質,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七、本補充規定由建設部和商務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八、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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