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布日期】2002年9月17日【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法規沿革】
‧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和2002年9月1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6
第三章 工程承包範圍 §15
第四章 監督管理 §17
第五章 附則 §2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築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

第3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並從事建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4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5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回索引〉〉

第二章  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第6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7條


  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後,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8條


  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9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主項以外資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10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築業企業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註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檔及證明文件;
  (七)經註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11條


  申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檔及證明文件;
  (六)經註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12條


  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第13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14條


  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回索引〉〉

第三章  工程承包範圍

第15條


  外資建築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三)外資等於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於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

第16條


  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回索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17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18條


  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

第19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與其他建築業企業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包工程。

第20條


  外資建築業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21條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從事建築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則

第22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工程業績等申請相應等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外國企業,設立新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核定。

第2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建築業企業,從事建築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4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25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6條


  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設部頒佈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廢止。

第27條


  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佈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廢止。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