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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發布日期】104.08.04【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係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係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係指危險性工作場所製程技術、設備、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係指混合有三個碳和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係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係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係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係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係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第4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第二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第6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或認有必要時,應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工礦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技師。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二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7條


  第五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五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五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三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9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第10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11條


  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
  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四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13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第14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15條


  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九
  二、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如附件十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一
  四、加氣站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二
  五、鍋爐設施,如附件十三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16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五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17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下列資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十五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事項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為限,事業單位於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技師之簽證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者,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第18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專任工程人員。
  四、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五、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認有必要時,應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水利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開(執)業技師。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二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19條


  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報經原檢查機構審查。
  前項審查,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21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第22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第23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第23-1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一、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
  二、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管理。
  五、醫療衛生及勞工健康管理。
  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八、自動檢查計畫。
  九、承攬管理計畫。
  十、勞工教育訓練計畫。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工作場所之平面配置圖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其比例尺以能辨識其標示內容為度:
  1‧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2‧危險物及有害物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3‧控制室所在位置。
  4‧消防系統所在位置。
  5‧可能從事作業勞工、承攬人勞工及外來訪客之位置及人數。

【附件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製程說明:
  1‧工作場所流程圖。
  2‧製程設計規範。
  3‧機械設備規格明細。
  4‧製程操作手冊。
  5‧維修保養制度。
  二、實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以分析發掘工作場所重大潛在危害,並針對重大潛在危害實施下列之一之安全評估方法,實施過程應予記錄並將改善建議彙整:
  1‧檢核表(Checklist)。
  2‧如果-結果分析(What If)。
  3‧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4‧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5‧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上列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三、製程危害控制。
  四、參與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為執業技師者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 格文件。

【附件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製程修改程序。
  二、安全衛生影響評估措施。
  三、製程操作手冊修正措施。
  四、製程資料更新措施。
  五、勞工教育訓練措施。
  六、其他配合措施。

【附件四】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運作流程與組織:
  1‧應變組織架構與權責。
  2‧緊急應變控制中心位置與設施。
  3‧緊急應變運作流程與說明。
  二、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三、緊急應變演練計畫與演練記錄(演練模擬一般及最嚴重危害之狀況)。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修正。

【附件五】稽核管理計畫

  稽核管理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稽核事項
  1‧製程安全評估。
  2‧正常操作程序。
  3‧緊急操作程序。
  4‧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5‧勞工教育訓練計畫。
  6‧自動檢查計畫。
  7‧承攬管理計畫。
  8‧緊急應變計畫。
  二、稽核程序
  1‧稽核組織與職責。
  2‧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附件七】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

  一、危險物品倉庫之避雷裝置。
  二、發火源之管制。
  三、靜電危害預防措施。
  四、危險性蒸氣、氣體及粉塵濃度測定及管理。
  五、危險物製造及處置場所之安全措施。
  六、化學設備安全設施。
  七、危險物乾燥室之結構。
  八、危險物乾燥設備之安全設施。
  九、電氣防爆設備。

【附件八】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

  一、一般設施:化學設備之洩漏預防設施。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設施:
  1‧特定化學設備之洩漏預防設施。
  2‧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避難設施。
  3‧警報器具及除卻危害之藥劑。
  4‧地板及牆壁之構造。
  5‧特定化學設備之標示。
  6‧特定管理設備之計測裝置及警報裝置。
  7‧特定管理設備因應異常化學反應之措施。
  8‧特定管理設備之備用電源。
  9‧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與儲存。
  
  

【附件九】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境界線、警戒標示。
  二、處理煙火之設備。
  三、設備間距離。
  四、儲槽間距離。
  五、警告標示。
  六、防液堤。
  七、壓力表。
  八、安全裝置。
  九、安全閥之釋放管。
  十、液面計。
  十一、緊急遮斷裝置 。
  十二、電氣設備。
  十三、緊急電源。
  十四、撒水裝置。
  十五、防護牆。
  十六、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十七、防毒措施。
  十八、防止溫升措施。
  十九、識別及危險標示。
  二十、靜電消除措施。
  二十一、通報設備。

【附件十】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第一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1‧境界線、警戒標示。
  2‧水噴霧裝置等。
  3‧防蝕措施。
  4‧處理煙火之設備。
  5‧設備間距離。
  6‧防液堤。
  7‧壓力表。
  8‧安全裝置。
  9‧安全閥之釋放管。
  10‧負壓防止措施。
  11‧液面計。
  
  
  
  
  
  
  
  
  二、第二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1‧境界線、警戒標示。
  2‧水噴霧裝置等。
  3‧處理煙火之設備。
  4‧壓力表。
  5‧安全裝置。
  6‧安全閥之釋放管。
  7‧電氣設備。
  8‧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9‧靜電除卻措施。
  10‧緊急電源。
  11‧通報設備。

【附件十一】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警戒標示。
  二、不滯留之構造。
  三、壓力表
  四、安全閥之釋放管。
  五、承液器之液位計。
  六、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七、防液堤。
  八、毒性氣體之防毒措施。
  九、電氣設備等。
  十、煙火之隔離。

【附件十二】加氣站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境界線、警戒標示。
  二、水噴霧裝置等。
  三、防蝕措施。
  四、處理煙火之設備。
  五、設備間距離。
  六、防液堤。
  七、壓力表。
  八、安全裝置。
  九、安全閥之釋放管。
  十、負壓防止措施。
  十一、液面計。
  十二、緊急遮斷裝置。
  十三、電氣設備。
  十四、防止溫升措施。
  十五、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十六、靜電除卻措施。
  十七、通報設備。
  十八、警告標示。

【附件十三】鍋爐設施應檢查事項

  一、鍋爐房。
  二、鍋爐房出入口。
  三、鍋爐之基礎及構架。
  四、鍋爐房頂部淨距。
  五、鍋爐房側方構造淨距。
  六、可燃性物料堆置淨距。
  七、鍋爐燃料儲存淨距。
  八、鍋爐設置場所安全管理標示。

【附件十四】施工計畫書

  事業單位應依執行該工程製訂之施工計畫書於事前實施安全評估;其內容分列如下:
  一、工程概要
  1‧工程內容概要。
  2‧施工方法及程序。
  3‧現況調查。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2‧勞工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4‧自動檢查計畫。
  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6‧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1‧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2‧作業方法及程序(建築工程之升降機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樑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
  3‧作業組織。
  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5‧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附件十五】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危害分析表。
  二、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
  三、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
  四、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就附件十四所列施工計畫作業內容之施工順序逐項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工程經驗予以檢討評估。
  五、特有災害評估表:對施工作業潛在之特有災害(如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應就詳細拆解之作業程序及計畫內容實施小組安全評估,有關評估過程及安全設施予以說明。
  六、施工計畫之修改:應依前五項評估結果修改、補充施工計畫。
  七、報告簽認:參與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為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者應加蓋開(執)業圖記,簽證之。)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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