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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1.05.1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打擊犯罪能力,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配合不當,致生不良後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通報越區辦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時(以下簡稱搜捕)等行動時,應依第三點所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傳真通報格式如附件)。
  (二)臨時變更地點時,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
  (三)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四)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未攜 帶槍械者,得免通報。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同辦理。

第3點


﹝1﹞越區辦案之通報程序如下:
  (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並由偵防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二)各警察局所屬分局、隊(大隊)之員警越區至同一警察局其他分局轄區執行搜捕行動時,應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並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屬警察分局勤務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跨越警察局轄區者,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後,應即報告局長,並轉報前往辦案地之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三)其他各專業警察總隊、局、所、大隊、隊所屬員警越區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並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四)越區辦案員警遇情況急迫時,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受理通報機關應即派員會同,但事後應補辦通報事宜。

第4點


﹝1﹞越區查捕逃犯除依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辦理外,有關通報部分仍應遵照本注意事項規定執行。

第5點


﹝1﹞各警察機關應確實遵照本注意事項辦理通報,違反者,經調查屬實後,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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