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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10.02.08【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各警察機關有效管理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強化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1﹞本系統係將勤區查察基本資料納入電腦(含本署「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所稱警用行動電腦)處理,進行資料之維護、確認、註記、查詢、通報等作業;資料內容以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人口戶籍資料為基礎,輔以法務部刑案異動資料與本署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之匯入資料、家暴相對人查訪資料及警勤區員警勤區查察所得治安情資。

第3點


﹝1﹞本系統作業內容區分如下:
  (一)訊息確認。
  (二)訪查腹案日誌表(以下簡稱日誌表)。
  (三)警勤區訪查簿。
  (四)警勤區記事簿。
  (五)記事分類改列建議名冊。
  (六)警勤區手冊。
  (七)警勤區劃分。
  (八)督導人員檢視表。
  (九)全國資料查詢作業。
  (十)戶籍資料作業。
  (十一)展期作業。
  (十二)系統維護。
  (十三)使用說明。

第4點


﹝1﹞警勤區應以行政區之村(里)、鄰為單位,劃設警勤區員警管轄範圍,並不得割鄰。依前項劃設之警勤區別,指派負責之警勤區員警,並由分駐所、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原任警勤區員警或警勤區業務承辦人進□資□輸入工作;完成新增建置後,新任警勤區員警即可接續系統資料維護工作。

第5點


﹝1﹞本系統有關訊息確認、查詢、稽核及管理措施,規定如下:
  (一)訊息確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防治科與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防治組(戶口業務組)等承辦警勤區訪查業務人員及警勤區員警,每日應於本系統接收確認最新訊息資料。
  (二)訊息查詢:提供查詢各項訊息及警勤區員警處理情形。
  (三)稽核及管理:本署、警察局、分局及派出所等各級承辦警勤區訪查業務人員,針對未依規定確認訊息之缺失,以日期為範圍設定,產製相關數據報表,每月定期稽核、管理。

第6點


﹝1﹞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前,應擬妥日誌表,規劃預定訪查順序及時數;執勤後,應至本系統輸入實際訪查所得資料,至遲於翌日前完成。
﹝2﹞派出所所長每日應於線上審核確認警勤區員警填報之日誌表資料,以作為編排勤務之參考。
﹝3﹞日誌表預擬後勤務有變更者,於所長尚未確認前,警勤區員警可逕為刪除;已確認者,應請所長於主管確認鍵反勾選刪除。
﹝4﹞本系統按月自動將日誌表轉成月誌表資料,供員警參考。

第7點


﹝1﹞警勤區訪查簿內容如下:
  (一)戶卡片目錄:系統自動依村(里)鄰順序排定戶卡片,顯示戶長姓名、戶卡頁次、記事類別、電話、地址、訪查時間等內容。
  (二)戶卡片: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轉入個人戶籍及申請書副份等人口靜態資料。
  (三)戶卡片副頁:員警註記之訪查資料及民眾陳情、報案或反映之具體建議事項。

第8點


﹝1﹞警勤區記事簿內容如下:
  (一)記事卡目錄:系統自動依村(里)鄰順序排定記事卡,顯示姓名、建卡原因、本卡頁次、戶卡頁次、備註等內容。
  (二)記事卡:資料由本署各項應用系統自動轉入及警勤區員警依規定建立,其內容如下:
  1.治安顧慮人口:由本署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每日自動轉入,列管項目計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受毒品戒治人及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等十四類資料。
  2.記事人口:
  (1)本署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每日自動轉入,列管應登記、報到 之性侵害加害人。
  (2)警察局婦幼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分局家防官),遇案通知註記 應實施查訪之家暴相對人。
  (三)記事卡副頁:提供警勤區員警登錄查訪前款各目人口所得資料。

第9點


﹝1﹞查訪對象同時為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列管方式如下:
  (一)建卡類別應以治安顧慮人口列管,建卡原因欄分別詳載其所列管案類及期程。
  (二)治安顧慮人口列管三年期滿並經刑事單位解除列管後,仍於記事人口列管期程內時,應改列為記事人口持續查訪,至列管期滿後改列一般人口。

第10點


﹝1﹞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改列審核方式如下:
  (一)警勤區員警接獲改列訊息通知時,應以記事改列建議名冊資料維護功能,向分局防治組(戶口業務組)建議除管改列。
  (二)分局防治組(戶口業務組)接獲除管改列建議時,應核定是否改列記事或一般人口。
﹝2﹞前項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或解除列管後五年內,由本署資訊室將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

第11點


﹝1﹞本署、警察局及分局防治(戶口)、婦幼、刑事及督察等業務單位,督導人員得查閱系統內員警資料登錄情形,並得至督導人員檢視表維護功能輸入指示事項,由系統自動通報警勤區員警。
﹝2﹞警勤區員警由訊息確認功能接獲前項指示事項後,應將辦理情形登錄於辦理情形資料維護功能檔內。

第12點


﹝1﹞有關人口戶籍資料之查詢,應依本署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3點


﹝1﹞未設籍本轄而於轄內居住活動人口之正確戶籍資料,應於本系統全國資料查詢作業之人口及地址管轄單位查詢。

第14點


﹝1﹞本系統使用、維護及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訊息處理:
  1.警勤區員警於每次勤區查察前,對本系統自動傳送之訊息至少每七日應確認一次;連續五日以上未能服勤者,由指定之代理人確認。
  2.有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查捕逃犯、出監人犯、查贓及出獄矯治毒品人口調驗等新增訊息時,應至本系統警勤區記事簿選項之素行資料處,點選預覽刑案資料,並於記事卡副頁摘錄重點資料,俾為規劃日誌表及訪查之參考。
  (二)未設籍者處理:未設籍而於轄內居住活動之人口,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及其副頁,由警勤區員警依實際訪查所得資料建檔;本系統將自動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
  (三)戶籍逕遷處理: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監獄者,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每三個月應與上述機關保持聯繫,並於本系統註記相關資料以替代查訪。
  (四)查訪未遇處理:對於連續查訪未遇之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應於系統登錄並列印警勤區訪查通報單,經所長核章後,陳報分局防治組(戶口業務組)通報戶政事務所,並依相關規定另通報刑事或婦幼業務單位。
  (五)警勤區員警異動處理:
  1.警勤區員警異動時,應於系統交接資料維護功能辦理交接,監交人為所長;未辦理時,由派出所警勤區業務承辦人協助辦理。
  2.新任及原任警勤區員警因故無法於同一日辦理交接時,應於備註欄敘明實際交接日期及延後原因。
  (六)管理單位權責:
  1.分局勤區劃設業務承辦人應定期檢視、確認警勤區員警通報之警勤區劃設錯誤資料,並適時調整警勤區範圍。
  2.警察局防治科業務承辦人應定期檢視並確認本系統自動輸出及輸入功能正常,並辦理資料更正及處理。

第15點


﹝1﹞本系統使用權限之申請,依本署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管理規定辦理。
﹝2﹞本系統另結合警政知識聯網電子化表單及線上審核系統,辦理使用者權限線上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登入警政知識聯網,點選電子化表單/電子化表單線上申辦/權限申請表/線上審核表單,選取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並填寫申請項目,循行政程序,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再由各層級管理者辦理權限設定。
  (二)各層級管理者應點選線上審核系統/待辦事項/待處理清單,完成確認作業。

第16點


﹝1﹞本系統權限配賦及維護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署資訊室:依據本署防治組業務需要逕行權限配賦,並負責系統維護工作。
  (二)本署防治組:督導本系統作業,並負責警察局使用權限之設定及管理。
  (三)警察局資訊室(科):配賦所屬人員帳號及密碼,並提供技術性諮詢服務。
  (四)警察局防治科:負責分局使用權限管理、設定。
  (五)分局防治組(戶口業務組):負責派出所使用權限管理、設定。
  (六)派出所:辦理勤區查察基本資料登錄與查詢作業。

第17點


﹝1﹞各警察機關對於本系統建置之資料,應依規定作業使用,非作業權限人員不得查詢、閱覽;其有利用調閱之必要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落實資料保護。

第18點


﹝1﹞各級督察、業務相關單位每年應針對本系統,實施一次以上之稽核督導。

第19點


﹝1﹞本署業務及資訊單位承辦人、業務主管,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核實敘獎。
﹝2﹞警察局及分局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管理本系統無缺失事項者,每半年辦理獎勵,獎勵基準如附表。

第20點


﹝1﹞本規定獎懲未盡事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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