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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4.03.05【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有效推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2﹞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以外之其他行政計畫,應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加強辦理先期作業。

第2點


﹝1﹞本要點所稱社會發展計畫,指為預防、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發展所研擬之具體計畫,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前瞻性:具有展望未來社會發展之議題。
  (二)新興性:具有創新且非屬經常性或延續性辦理之議題。
  (三)重大性:具有對社會發展層面產生重大影響之議題。

第3點


﹝1﹞社會發展計畫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環境空間類別:自然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環境空間營造、環境及能源危機管理等。
  (二)社會安全類別:公共安全、就業、人口及家庭等。
  (三)衛生福利類別:社會福利保險體制、衛生福利制度、衛生福利資源開發與運用、醫療照護體制、衛生醫藥發展策略及健康促進等。
  (四)教育文化類別:教育、文化及觀光休閒等。
  (五)財政經濟類別:人力資本、財政金融、公平交易及產業發展等。
  (六)其他類別:不屬於前五款類別之社會發展屬性計畫。

第4點


﹝1﹞本要點所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指國防、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依下列各款規定擬訂,且其經費總額合於第五點規定,或其經費額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之計畫:
  (一)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四)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五)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應規劃辦理事項。

第5點


﹝1﹞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原則需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因應重大政策、具創新及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2﹞各該計畫經費總額應覈實計算,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第6點


﹝1﹞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原則需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並須提報先期作業,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第7點(刪除)

第8點


﹝1﹞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第9點


﹝1﹞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並分別通知其所屬各計畫主辦機關。
﹝2﹞各計畫主辦機關於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益)、協調與影響(含社經及自然環境影響)及是否需民間參與投資等,參照已核定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執行檢討情形,或行政院政策指示,詳加評估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所訂時程、計畫填報內容及方式等注意事項,將有關資料登載於國發會「政府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電腦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中,傳送其主管機關初審。

第10點


﹝1﹞各計畫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點第二項所定有關資料之登載:
  (一)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登載全程計畫及資源需求(含人力與經費等),並列明各工作項目之分年經費需求。
  (二)延續性計畫,應登載前一期之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報告、管考結果與查證建議處理情形,以及詳實說明以前年度計畫執行進度(含經費支用情形)。
  (三)新興計畫其有必要配合之計畫者,應登載該配合計畫。

第11點


﹝1﹞各主管機關對於計畫主辦機關所提計畫,應就各評估事項,依國發會所訂注意事項,加註具體初評意見登載於作業系統傳送審議。其中屬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各主管機關將初評結果列為免議者,應通知原提計畫主辦機關。

第12點


﹝1﹞國發會應邀集行政院各業務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對各機關所提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進行審議,並由國發會辦理綜合業務。

第13點


﹝1﹞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時,得邀請有關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

第14點


﹝1﹞國發會應於年度所定預算籌編先期審查作業截止日前,就須由計畫總額度支應之已核定新興重要社會發展計畫,與正編列預算執行中之延續性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重行評估檢討其優先順序及計畫金額,惟為配合政府施政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得一併納入辦理,並將審議結果,陳報行政院,副知主計總處。
﹝2﹞主計總處依前項審議結果,彙整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通盤核議後,簽報院長核定;預算審核會議之審核,涉及變更前項審議結果者,主計總處應會知其他行政院相關機關共同參與審議。

第15點


﹝1﹞行政院核定之先期作業附帶建議事項,有關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情形依限送國發會,並副知主計總處。

第16點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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