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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

【發布日期】108.12.26【發布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第2點


  重大鐵道事故:指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鐵路: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或車輛故障,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大眾捷運系統:
  1.列車衝撞事故。
  2.列車傾覆事故。
  3.列車火災事故。
  4.車載人員死亡。
  5.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6.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各目所稱正線衝撞事故、正線出軌事故、正線火災事故、平交道事故、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及車輛故障,依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

第3點


  重大水路事故:指水路失事及水路重大意外事件。
  (一)水路失事: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非故意行為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人員死亡。
  2.船舶全損。
  3.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水路重大意外事件: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於運作中發生下列情形,有造成水路失事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
  1.十人以上之人員傷害。
  2.人員失蹤。
  3.船舶棄船或失蹤。
  4.與船舶安全操作直接相關之船員,無法履行其職責而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船舶裝備故障,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6.須採取緊急措施,以避免重大水路事故。
  7.船舶發生沉沒、傾覆、浸水、擱淺、碰撞、失火、爆炸。
  8.船舶之貨物落海、移動或液化影響適航性。
  9.船上意外釋放危險或輻射物質達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之通報標準。
  10.水路事故致船上殘油外洩達一百公噸以上七百公噸以下。
  11.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實質損害,或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遭受實質損害。

第4點


  重大公路事故:指汽車於道路運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汽車運輸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三人,或死亡及傷害逾十人,或傷害逾十五人。
  (二)汽車運輸業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或情況特殊致影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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