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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發布日期】106.06.1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頻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3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第4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
  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
  二、一百一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三線式供電。
  三、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及三相三線式供電。
  四、二百二十伏特及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四線式供電。
  五、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六、三千三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七、一萬一千四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八、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九、六萬九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十六萬一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三十四萬五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前項供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
  三、電燈、電力、電熱混合線路:百分之五。

第5條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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