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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13.04.22【發布機關】內政部 (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第7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8條


﹝1﹞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第9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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