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87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1﹞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1﹞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1﹞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1﹞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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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1﹞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收容勤務工作服及國境勤務工作服四種。
﹝1﹞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服值班勤務。
六、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職務。
七、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查察、調查職務。
二、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三、執行移民輔導職務。
四、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收容、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務。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收容管理、臨時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國境入出境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1﹞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1﹞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1﹞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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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服值班勤務。
六、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職務。
七、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一、執行查察、調查職務。
二、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三、執行移民輔導職務。
四、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收容、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務。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一、執行收容管理、臨時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一、執行國境入出境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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