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發布日期】105.10.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87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63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款、第5條第3款、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第9條附件1(含附圖)、附件2、第10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509639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1﹞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1﹞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第9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10條


﹝1﹞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第1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1﹞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收容勤務工作服及國境勤務工作服四種。
第4條

﹝1﹞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服值班勤務。
  六、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職務。
  七、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1﹞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查察、調查職務。
  二、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三、執行移民輔導職務。
  四、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收容、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務。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1﹞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收容管理、臨時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1﹞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國境入出境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8條

﹝1﹞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2﹞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第9條

﹝1﹞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10條

﹝1﹞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第1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