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7.04.18【發布機關】經濟部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本規所稱控制設備,係指由電業所裝置,專供調度或控制電力系統各項裝置及維持工作之完全或供電之繼續而設之各種電氣設備及線路。
控制設備除前修規定外,不得作為他用,並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一)第13509 頁)
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相交或共架時,其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三公尺。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
架空控制線路之導線,有與供電線路接觸而發生危險之情形時,應儘量改用電纜。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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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發布日期】107.04.1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第2條
本規所稱控制設備,係指由電業所裝置,專供調度或控制電力系統各項裝置及維持工作之完全或供電之繼續而設之各種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3條
控制設備除前修規定外,不得作為他用,並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第4條
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一)第13509 頁)
第5條
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相交或共架時,其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6條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7條
架空控制線路之導線,有與供電線路接觸而發生危險之情形時,應儘量改用電纜。
第8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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