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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發布日期】106.06.15【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6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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