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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04.10.16【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檢查核定准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十二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3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擬作用者。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4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5條


  電影片內容無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護」級。
  一、涉及性問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者。
  二、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非必然有不良影響者。

第6條


  電影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7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8條


  電影事業、機關、學校、團體及電影從業人員申請電影片檢查時,除依電影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電影片之內容填報擬列之等級、原產地所列之等級(無則免列),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核定。

第9條


  「限」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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