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1﹞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1﹞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本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整、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及服制之擬議。
三、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及警察勤務疑義之解釋。
四、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務規劃、交通執法策進作為、站車秩序整理、鐵路交通安全設施改進、專案交通工作計畫、交通工作檢討、連續假期交通疏導計畫、橋樑隧道勤務規劃與安全維護、交通裝備之更新報廢及財產管理、微電腦闖越平交道自動照相設備之管理維護、規劃、建議與督考、轄內平交道、車站、橋隧、列車班次等數量之統計及與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調辦理鐵路站、車、平交道秩序維護事宜。
五、交通教育訓練、現場事故處理講習及種子教官之培訓。
六、各類鐵路交通行車安全規劃改進方案、交通安全宣導、交通部道安會報、加強站車秩序整理與安全維護、鐵路行車事故肇事原因之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員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處與相關陳情案件處理事項及分析統計。
七、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交通申訴案件、自動照相設備保管、交通違規之取締與交通法令之釋義及增修法令之轉知。
八、其他有關行政、戶口及外事事項。
﹝1﹞ 保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二、春安工作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三、協助災害搶救及安全檢查工作之策訂、督導。
四、慶典節日及選舉期間治安維護之策劃、督導。
五、集會遊行及聚眾事件之防處、建制機動保安警力之組訓調派。
六、遊民乞丐之取締及精神病患之送醫處理。
七、防空疏散避難工作之協助及督導。
八、試題(卷)護送與常備兵輸送計畫之協處、國(外)賓與大陸人士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九、擴大臨檢之策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1﹞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殘疾及急難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
﹝1﹞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之規劃、財產增減表及目錄之陳報、財產分類之編號卡列冊、土地及建築物財產之協辦及陳轉、財產之購置保管分配核借報廢、財產之清查保管、財產之移轉交換贈與。
二、安全防護設備器材之管理及預防災害各項防護措施。
三、宿舍管理。
四、營繕工程計畫之陳報、房屋租金預算編擬與申請、所屬單位建築工程藍圖之核轉及實地勘查、督導興建工程及交付使用事項。
五、通訊器材之購置擬議與陳報、通訊器材之修理及保養、通訊行政業務之督導執行。
六、車輛保養維護與調配使用、車輛購置登記檢驗保險領照報修報廢、車輛油料消耗統計審核及車輛調派。
七、武器彈藥管理之統籌領發調配、管理與平時保養檢查盤點、械彈送修及報廢、武器彈藥報表。
八、駕駛管理、雇用、解雇、待遇、勞工保險之處理、工作分配與訓練及考核獎懲。
九、服裝配發、製發及服裝註卡移轉。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1﹞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防教育宣導之推行及統計彙報。
二、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計畫之訂定與執行、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情報之蒐集與綜合檢查之實施、突發事件之反映與處理及重要會議會場之安全維護及保密。
三、員警忠誠調查、安全調查基本資料之建立及管理、定期複查之舉辦、考管案件之處理、新進人員安全調查之辦理。
四、保防組織之諮詢員布置、工作人員派免異動之建議、偵測及成果檢討報告表之填製。
五、國家安全偵防業務之策劃指導與執行及偵防器材設備之購置。
六、各項專案特種警衛工作之策劃及執行。
七、社情工作之策劃指導、蒐集處理、統計分析之陳報與彙處、社調工作之考核及獎懲建議、社情工作競賽之舉辦。
八、保防安全資料之彙編與管理、年度施政計畫及檢討報告之編訂。
九、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計畫之訂定與執行、獎勵金之請領及核銷作業、定期考核與個別獎勵之處理、統計及彙報。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各種災難及一般治安案件之紀錄、指揮、通報、聯繫及管制。
二、晨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之交辦及陳報。
三、勤務指揮中心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
四、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及年報表資料。
五、各分局及大隊勤務表之管制。
六、無線電話抽呼及監聽紀錄。
七、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及考核。
八、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保管與用印及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之彙編。
三、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四、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六、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及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管理。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法制業務與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與新聞發布及聯繫、人民陳(申)請案件處理、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1﹞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執行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十、受理e化平台報案及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1﹞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1﹞ 護車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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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
第5條
一、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本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整、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及服制之擬議。
三、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及警察勤務疑義之解釋。
四、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務規劃、交通執法策進作為、站車秩序整理、鐵路交通安全設施改進、專案交通工作計畫、交通工作檢討、連續假期交通疏導計畫、橋樑隧道勤務規劃與安全維護、交通裝備之更新報廢及財產管理、微電腦闖越平交道自動照相設備之管理維護、規劃、建議與督考、轄內平交道、車站、橋隧、列車班次等數量之統計及與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調辦理鐵路站、車、平交道秩序維護事宜。
五、交通教育訓練、現場事故處理講習及種子教官之培訓。
六、各類鐵路交通行車安全規劃改進方案、交通安全宣導、交通部道安會報、加強站車秩序整理與安全維護、鐵路行車事故肇事原因之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員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處與相關陳情案件處理事項及分析統計。
七、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交通申訴案件、自動照相設備保管、交通違規之取締與交通法令之釋義及增修法令之轉知。
八、其他有關行政、戶口及外事事項。
第6條
一、本局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二、春安工作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三、協助災害搶救及安全檢查工作之策訂、督導。
四、慶典節日及選舉期間治安維護之策劃、督導。
五、集會遊行及聚眾事件之防處、建制機動保安警力之組訓調派。
六、遊民乞丐之取締及精神病患之送醫處理。
七、防空疏散避難工作之協助及督導。
八、試題(卷)護送與常備兵輸送計畫之協處、國(外)賓與大陸人士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
九、擴大臨檢之策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第7條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殘疾及急難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
第8條
一、財產管理之規劃、財產增減表及目錄之陳報、財產分類之編號卡列冊、土地及建築物財產之協辦及陳轉、財產之購置保管分配核借報廢、財產之清查保管、財產之移轉交換贈與。
二、安全防護設備器材之管理及預防災害各項防護措施。
三、宿舍管理。
四、營繕工程計畫之陳報、房屋租金預算編擬與申請、所屬單位建築工程藍圖之核轉及實地勘查、督導興建工程及交付使用事項。
五、通訊器材之購置擬議與陳報、通訊器材之修理及保養、通訊行政業務之督導執行。
六、車輛保養維護與調配使用、車輛購置登記檢驗保險領照報修報廢、車輛油料消耗統計審核及車輛調派。
七、武器彈藥管理之統籌領發調配、管理與平時保養檢查盤點、械彈送修及報廢、武器彈藥報表。
八、駕駛管理、雇用、解雇、待遇、勞工保險之處理、工作分配與訓練及考核獎懲。
九、服裝配發、製發及服裝註卡移轉。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9條
一、保防教育宣導之推行及統計彙報。
二、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計畫之訂定與執行、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情報之蒐集與綜合檢查之實施、突發事件之反映與處理及重要會議會場之安全維護及保密。
三、員警忠誠調查、安全調查基本資料之建立及管理、定期複查之舉辦、考管案件之處理、新進人員安全調查之辦理。
四、保防組織之諮詢員布置、工作人員派免異動之建議、偵測及成果檢討報告表之填製。
五、國家安全偵防業務之策劃指導與執行及偵防器材設備之購置。
六、各項專案特種警衛工作之策劃及執行。
七、社情工作之策劃指導、蒐集處理、統計分析之陳報與彙處、社調工作之考核及獎懲建議、社情工作競賽之舉辦。
八、保防安全資料之彙編與管理、年度施政計畫及檢討報告之編訂。
九、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計畫之訂定與執行、獎勵金之請領及核銷作業、定期考核與個別獎勵之處理、統計及彙報。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10條
一、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各種災難及一般治安案件之紀錄、指揮、通報、聯繫及管制。
二、晨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之交辦及陳報。
三、勤務指揮中心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
四、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及年報表資料。
五、各分局及大隊勤務表之管制。
六、無線電話抽呼及監聽紀錄。
七、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及考核。
八、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1條
一、本局印信之保管與用印及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之彙編。
三、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四、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六、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及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管理。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法制業務與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與新聞發布及聯繫、人民陳(申)請案件處理、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一、轄區內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執行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十、受理e化平台報案及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第15條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6條
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7條
第18條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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