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7.09.2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通報犯罪資料,提供破案線索,發揮全面偵防效果,特訂本作業規定,以為準據。
﹝1﹞ 犯罪資料通報之範圍如左:
(一)司(軍)法機關通緝及撤銷通緝資料。
(二)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協(撤)尋資料。
(三)各地區發生或破獲之重大刑案,經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嫌重大,而有追查緝(尋)之必要者。
(四)經司(軍)法機關通緝,其犯行對社會治安或金融秩序影響重大,經審核認有通報之必要者。
(五)重大案件失物或贓物之特徵及相關線索等資料。
(六)流氓案件應傳喚到案者。
(七)其他奉准通報事項。
﹝1﹞ 犯罪資料通報分類如左:
(一)通(撤)緝通報:
1.司法通(撤)緝通報。
2.軍法通(撤)緝通報。
(二)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發布之協(撤)尋通報。
(三)要案(緊急)查(撤)尋(緝)通報。
(四)失贓物查(撤)尋通報。
(五)尚未到案流氓查尋通報。
(六)其他。
﹝1﹞ 犯罪資料通報,以電腦及文書方式處理之:
(一)電腦部分:採個別及集中輸入連線作業。
1.司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暨協(撤)尋資料,由本署指定之警察(分)局負責線上輸入。
2.軍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撤)尋(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
3.查獲司(軍)法機關通緝犯暨少年法庭發布協尋少年之資料,由查獲單位線上逕行輸入。軍事單位查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輸入。
4.要案(緊急)查尋(緝)對象之查獲資料,由查獲之警察機關線上逕行輸入並應通報原報請刊登之警察機關函請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撤銷。
5.流氓查尋專刊對象之查(撤)尋資料,均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檢肅科專責辦理註記。
(二)文書部分:本作業規定第三點各款不適於電腦處理及尚未開發電腦作業單位,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或相關警察機關以文書作業處理。
﹝1﹞ 犯罪資料通報,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機關,採用線上通報查詢。
(二)未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單位分別由本署及指定之各市、縣(市)警察(分)局列表(複印)分發運用。
(三)第三點(三)、(四)、(五)、(六)款文書部分,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刊印犯罪通報分發運用。
﹝1﹞ 電腦資料之登錄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尋書類:
1.各警察(分)局接獲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緝書類後,須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完成輸入及校對工作,如有錯誤,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更正完畢,逾時則轉送本署刑事警察局處理。
2.已輸入之通報資料,其正本(或查獲移送書副本)須加蓋內含輸入時間之「已登錄完畢」印章及「輸入人員職名章」,二日內彙整送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核校。
3.司法機關發布之通緝書所裁拘役、罰金數,列有多項者,應將各項拘役、罰金累計後,再行輸入。(罰金單位為銀圓或新台幣並須標明)
(二)軍法機關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撤)尋(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校對。
(三)有關查獲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逃犯一經查獲,於移送原通緝(查尋)機關(或因另涉他案移送之司法機關)前,應即時於查捕逃犯電腦檔內「查獲欄位」輸入查獲資料,至遲不得逾移送通緝(查尋)或移送司法機關後二十四小時為之。
2.逃犯經查獲後,應將通緝案件移送書副本連同收受機關人犯收據(接收逃亡官兵證明書)影本,於四十八小時內寄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
3.各單位查獲逃犯後,應詳實核對電腦檔案資料,如係同一逃犯列有多筆通緝(查尋)資料時,應於通緝案件移送書內一一註明,並加繕副本分送各通緝(查尋)機關,請其逕行洽(提)辦。
(四)有關清理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清理逃犯資料所附之筆錄應包括因何案、於何時、在何地為何單位查獲而羈押(服刑)及相關通緝案件是否有其他單位已製作筆錄等內容;函請原通緝(查尋)機關辦理撤銷通緝(查尋),其副本連同筆錄應速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
2.清理逃犯資料,應於函送通緝(查尋)機關後二十四小時內輸入清理欄位。清理時效完成之通緝資料時,嚴禁時效未完成前,函送或輸入清理。
﹝1﹞ 各級警察機關送刊資料均應使其性質按照附表(一~三)格式逐項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報。
﹝1﹞ 送請刊登之犯罪通報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刊登者,每年均應依序於各類專刊下方中央分別編列版號,以便查考。
﹝1﹞ 各級警察機關送請刊登犯罪通報之資料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對人部分:
(一)基本資料:姓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曰、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最近清晰照片及特徵等。
(二)特徵描述:常著服飾、髮色、髮型、眼、鼻、耳、嘴、身高、身材、方言、音調及其他足資辨識事項。
對地部分:
(一)發生之案件以犯罪行為地、破獲之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地為填報之標準。
(二)填報時應書明市(區)、縣(市)、鄉(鎮)、村(里)、鄰及街道名稱、門牌號碼或具體地名。
對時部分:
發生案件以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破獲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之時為標準。
對事部分:
被害人、案情經過、犯罪習癖、肇事原因、傷亡情形、處理情形。
對物部分:
品名、型狀、顏色、質料、成色、尺寸、號碼、重(數)量、特徵及清晰之照片。
注意事項及附記(含查緝時應注意安全事項、查獲時應通知之單位及連絡之自動、警用電話號碼等。)
其他:
如可能出入潛匿處所、潛逃縣市地區、銷售贓物處所、同案嫌疑人等。
﹝1﹞ 犯罪資料通報業務由各級警察機關刑事單位或承辦刑事業務單位辦理。
﹝1﹞ 各級警察機關送刊犯罪通報之資料,須經各該管主管長官之核准。
﹝1﹞ 各級警察機關轄內之突發重大事件,而有迅速通報犯罪資料之必要者,得先以本作業規定所附表格,傳真至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透過資訊傳播通報相關警察機關,以爭取時效,如須刊登犯罪通報者,應續送書面相關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1﹞ 本通報所刊載資料不另外行文,逕發各級警察機關轉發各基層單位。
﹝1﹞ 本通報得視需要隨時發行之。
﹝1﹞ 各級警察機關接獲犯罪資料通報後,應視其內容性質,分別依照「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內政部警政署犯罪資料通報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87.09.2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司(軍)法機關通緝及撤銷通緝資料。
(二)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協(撤)尋資料。
(三)各地區發生或破獲之重大刑案,經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嫌重大,而有追查緝(尋)之必要者。
(四)經司(軍)法機關通緝,其犯行對社會治安或金融秩序影響重大,經審核認有通報之必要者。
(五)重大案件失物或贓物之特徵及相關線索等資料。
(六)流氓案件應傳喚到案者。
(七)其他奉准通報事項。
第3點
(一)通(撤)緝通報:
1.司法通(撤)緝通報。
2.軍法通(撤)緝通報。
(二)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發布之協(撤)尋通報。
(三)要案(緊急)查(撤)尋(緝)通報。
(四)失贓物查(撤)尋通報。
(五)尚未到案流氓查尋通報。
(六)其他。
第4點
(一)電腦部分:採個別及集中輸入連線作業。
1.司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暨協(撤)尋資料,由本署指定之警察(分)局負責線上輸入。
2.軍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撤)尋(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
3.查獲司(軍)法機關通緝犯暨少年法庭發布協尋少年之資料,由查獲單位線上逕行輸入。軍事單位查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輸入。
4.要案(緊急)查尋(緝)對象之查獲資料,由查獲之警察機關線上逕行輸入並應通報原報請刊登之警察機關函請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撤銷。
5.流氓查尋專刊對象之查(撤)尋資料,均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檢肅科專責辦理註記。
(二)文書部分:本作業規定第三點各款不適於電腦處理及尚未開發電腦作業單位,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或相關警察機關以文書作業處理。
第5點
(一)已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機關,採用線上通報查詢。
(二)未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單位分別由本署及指定之各市、縣(市)警察(分)局列表(複印)分發運用。
(三)第三點(三)、(四)、(五)、(六)款文書部分,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刊印犯罪通報分發運用。
第6點
(一)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尋書類:
1.各警察(分)局接獲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緝書類後,須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完成輸入及校對工作,如有錯誤,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更正完畢,逾時則轉送本署刑事警察局處理。
2.已輸入之通報資料,其正本(或查獲移送書副本)須加蓋內含輸入時間之「已登錄完畢」印章及「輸入人員職名章」,二日內彙整送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核校。
3.司法機關發布之通緝書所裁拘役、罰金數,列有多項者,應將各項拘役、罰金累計後,再行輸入。(罰金單位為銀圓或新台幣並須標明)
(二)軍法機關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撤)尋(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校對。
(三)有關查獲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逃犯一經查獲,於移送原通緝(查尋)機關(或因另涉他案移送之司法機關)前,應即時於查捕逃犯電腦檔內「查獲欄位」輸入查獲資料,至遲不得逾移送通緝(查尋)或移送司法機關後二十四小時為之。
2.逃犯經查獲後,應將通緝案件移送書副本連同收受機關人犯收據(接收逃亡官兵證明書)影本,於四十八小時內寄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
3.各單位查獲逃犯後,應詳實核對電腦檔案資料,如係同一逃犯列有多筆通緝(查尋)資料時,應於通緝案件移送書內一一註明,並加繕副本分送各通緝(查尋)機關,請其逕行洽(提)辦。
(四)有關清理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清理逃犯資料所附之筆錄應包括因何案、於何時、在何地為何單位查獲而羈押(服刑)及相關通緝案件是否有其他單位已製作筆錄等內容;函請原通緝(查尋)機關辦理撤銷通緝(查尋),其副本連同筆錄應速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
2.清理逃犯資料,應於函送通緝(查尋)機關後二十四小時內輸入清理欄位。清理時效完成之通緝資料時,嚴禁時效未完成前,函送或輸入清理。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對人部分:
(一)基本資料:姓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曰、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最近清晰照片及特徵等。
(二)特徵描述:常著服飾、髮色、髮型、眼、鼻、耳、嘴、身高、身材、方言、音調及其他足資辨識事項。
對地部分:
(一)發生之案件以犯罪行為地、破獲之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地為填報之標準。
(二)填報時應書明市(區)、縣(市)、鄉(鎮)、村(里)、鄰及街道名稱、門牌號碼或具體地名。
對時部分:
發生案件以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破獲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之時為標準。
對事部分:
被害人、案情經過、犯罪習癖、肇事原因、傷亡情形、處理情形。
對物部分:
品名、型狀、顏色、質料、成色、尺寸、號碼、重(數)量、特徵及清晰之照片。
注意事項及附記(含查緝時應注意安全事項、查獲時應通知之單位及連絡之自動、警用電話號碼等。)
其他:
如可能出入潛匿處所、潛逃縣市地區、銷售贓物處所、同案嫌疑人等。
第10點
第11點
第12點
第13點
第14點
第15點
第16點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