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89.10.27【發布機關】內政部
為頒給績優資深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盡忠職守,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功標用紅、白、監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次,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計算。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下: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授權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次序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違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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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要點
【發布日期】89.10.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頒給績優資深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盡忠職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第3點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第4點
功標用紅、白、監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次,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第5點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第6點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計算。
第7點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下: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授權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第8點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第9點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次序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第10點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違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第11點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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