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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03.06.25【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勞工,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4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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