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發布日期】90.10.09【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第3條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4條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第5條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繳回預借之旅費。
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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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發布日期】90.10.09【發布機關】
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第3條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4條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第5條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繳回預借之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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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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