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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發布日期】90.10.09【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第3條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4條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第5條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繳回預借之旅費。

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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