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0.11.18【發布機關】文化部
(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1﹞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1﹞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捐贈美術品、文物等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
十一、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1﹞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1﹞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
一、年度創意獎。
二、長期贊助獎。
三、藝文人才培育獎。
四、企業貢獻獎。
五、年度贊助獎。
六、評審團特別獎。
﹝2﹞ 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會議,辦理前條及前項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3﹞ 前項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
﹝1﹞ 出資種類包含現金、動產、不動產及權利。
﹝2﹞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1﹞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1﹞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廢: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發布日期】110.11.18【發布機關】文化部
(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捐贈美術品、文物等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
十一、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3條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第4條
一、年度創意獎。
二、長期贊助獎。
三、藝文人才培育獎。
四、企業貢獻獎。
五、年度贊助獎。
六、評審團特別獎。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