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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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06.19【發布機關】文化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8)文建壹字第08830011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9200162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1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文化部文綜字第102201827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定期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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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發布日期】102.06.19【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1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3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第4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5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6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定期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第7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8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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