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廢: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3.07.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第3條


﹝1﹞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第4條


﹝1﹞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第5條


﹝1﹞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

第6條


﹝1﹞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第7條


﹝1﹞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