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3.07.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所稱之嬰兒食品,係指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以榖類、豆類等之可食成分為主之輔助嬰兒食品。
﹝1﹞ 嬰兒食品一公克中以標準平皿培養法檢定之生菌數應在五萬個以下。
﹝1﹞ 嬰兒食品中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群細菌。
﹝1﹞ 粉狀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檢出阪崎腸桿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
﹝1﹞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荷爾蒙、抗生物質、放射性物質、殘留農藥、黃麴毒素或夾雜物。
﹝1﹞ 嬰兒食品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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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3.07.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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