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6.01.2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本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依本辦法予以補助。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保險人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依保險人所送資料,辦理查核補助對象、減免、核退或追繳健保費,並核實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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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96.01.2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本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依本辦法予以補助。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第4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第5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依保險人所送資料,辦理查核補助對象、減免、核退或追繳健保費,並核實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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