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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發布日期】113.01.1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88057077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22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於透過輻射照射處理,使食品達到抑制發芽、微生物等目的之加工。

第3條


﹝1﹞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
  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
  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MeV)以下。
  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MeV)以下。

第4條


﹝1﹞得以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吸收劑量限量及照射目的,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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