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1﹞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1﹞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1﹞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 106CFU /g 以下。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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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液蛋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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