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液蛋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3條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4條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5條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 106CFU /g 以下。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