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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液蛋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3條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4條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5條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 106CFU /g 以下。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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