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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65)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5)衛署食字第62193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3條


﹝1﹞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4條


﹝1﹞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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