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65)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5)衛署食字第62193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1﹞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1﹞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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