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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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糧字第860206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防字第8857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9103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8.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108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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