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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8.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第3條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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