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發布日期】108.05.0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8006135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體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站。

第3條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但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第4條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項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第5條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第6條


  電子資料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權限控管機制登入。
  二、登錄及傳遞經董事會通過第三條至前條所定之資料及檔案。

第7條


  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教育法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

第8條


  教育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負有保密之責,避免外洩、透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