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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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2.18【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40015258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4002888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50029195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6000952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6001932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7000328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7002381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70032223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80008765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9000456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案件符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其他法令或行政函示之報結標準者,承辦書記官應檢具案件相關報結文書送統計室辦理報結。
前項報結文書包含下列兩類:
(一)審判文書:指案件卷宗、裁判原本、筆錄、撤回狀、通緝書、審理單、審判簽呈、函及其他相關文書等。
(二)行政文書:指承辦書記官製作之報結清單、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案件紀錄表及調查表等。
案件得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列印「報結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及其他行政文書送統計室報結。
各類案件統計報結應檢附之審判文書依「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各法院統計室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報結規定且報結文書齊備者,統計人員應立即登錄,並儘速送還。
(二)未符報結規定者,統計室應敘明不符理由,不予報結,並即退還承辦書記官。如有適用疑義,承辦書記官應陳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報結審判文書或報結清單未齊備者,統計人員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補正;如未能依限補正,不予報結。
(四)統計人員完成統計報結,應於報結清單及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加蓋統計人員日期章戳,並留存報結清單乙份,以明責任。
(五)統計人員應依審判文書之簽章,登載案件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如有疑問,應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後登載。
統計人員辦理案件報結,應檢視所附報結文書是否符合下列要件;未符合者應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
(一)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須經承辦書記官載明接受原本日期、候補法官裁判原本送庭長審閱日期並簽章。
(二)報結清單:須經承辦書記官簽章。
(三)裁判原本:須經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合議庭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裁定,須經司法事務官簽名。
(四)筆錄:刑事案件以筆錄代替裁判書報結者,筆錄須經法官簽章。以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協議筆錄報結者,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當事人簽名。
(五)審理單或其他文書: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批示終結情形並簽章。
(六)審判簽呈:須經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七)強制執行事件須經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報結理由及合於報結條款規定之意旨,予以標明並簽章。
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亦同。
前項報結期限,得視業務需要提前之。
每月五日前,承辦書記官應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案件收結月報表核章後送統計室。統計人員應詳實核對;如有疑義,應即查核,並詢問承辦書記官或查閱原案卷確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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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9.02.1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統一字第109000456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第2點
案件符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其他法令或行政函示之報結標準者,承辦書記官應檢具案件相關報結文書送統計室辦理報結。
前項報結文書包含下列兩類:
(一)審判文書:指案件卷宗、裁判原本、筆錄、撤回狀、通緝書、審理單、審判簽呈、函及其他相關文書等。
(二)行政文書:指承辦書記官製作之報結清單、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案件紀錄表及調查表等。
第3點
案件得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列印「報結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及其他行政文書送統計室報結。
各類案件統計報結應檢附之審判文書依「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第4點
各法院統計室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報結規定且報結文書齊備者,統計人員應立即登錄,並儘速送還。
(二)未符報結規定者,統計室應敘明不符理由,不予報結,並即退還承辦書記官。如有適用疑義,承辦書記官應陳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報結審判文書或報結清單未齊備者,統計人員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補正;如未能依限補正,不予報結。
(四)統計人員完成統計報結,應於報結清單及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加蓋統計人員日期章戳,並留存報結清單乙份,以明責任。
(五)統計人員應依審判文書之簽章,登載案件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如有疑問,應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後登載。
第5點
統計人員辦理案件報結,應檢視所附報結文書是否符合下列要件;未符合者應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
(一)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須經承辦書記官載明接受原本日期、候補法官裁判原本送庭長審閱日期並簽章。
(二)報結清單:須經承辦書記官簽章。
(三)裁判原本:須經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合議庭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裁定,須經司法事務官簽名。
(四)筆錄:刑事案件以筆錄代替裁判書報結者,筆錄須經法官簽章。以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協議筆錄報結者,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當事人簽名。
(五)審理單或其他文書: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批示終結情形並簽章。
(六)審判簽呈:須經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七)強制執行事件須經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報結理由及合於報結條款規定之意旨,予以標明並簽章。
第6點
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亦同。
前項報結期限,得視業務需要提前之。
第7點
每月五日前,承辦書記官應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案件收結月報表核章後送統計室。統計人員應詳實核對;如有疑義,應即查核,並詢問承辦書記官或查閱原案卷確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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