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51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84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應載明補正、改善或申報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 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 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 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並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查驗,尚需檢測空氣污染物以認定完成改善者,自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檢出未符合排放標準之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空氣污染物檢測日數不計入按日連續處罰。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 驗結果認定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停 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日 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進行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或按日連續處罰之暫停日起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於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者,主管機關得於期限屆滿前進行認定查驗。
前二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本法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及停業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發布日期】108.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應載明補正、改善或申報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第3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 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 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 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 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第4條
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並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查驗,尚需檢測空氣污染物以認定完成改善者,自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檢出未符合排放標準之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空氣污染物檢測日數不計入按日連續處罰。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 驗結果認定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停 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日 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第7條
主管機關進行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或按日連續處罰之暫停日起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於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者,主管機關得於期限屆滿前進行認定查驗。
前二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第8條
本法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及停業日。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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