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發布日期】112.10.1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第8915521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725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299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三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13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件三;第4條條文之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31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附件三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15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268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附件三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72899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1222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條文之附件一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0708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二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2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第3條


﹝1﹞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第4條


﹝1﹞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2﹞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109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查公布。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每件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第5條


﹝1﹞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計算。評價委員並得視該物品堪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
﹝2﹞飼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