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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發布日期】107.11.2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1624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154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及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職能基準類別、申請期限及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第5條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五、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其停權期間已屆滿。
  六、對政府未有違約舊案或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
  七、同一申請補助案件,未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

第6條


  民間機構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第二項第六款所需經費預算之編列,應依相關補助經費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申請人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8條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申請案。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9條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計畫可行性。
  四、計畫效益性。
  前項申請案,本部得按核定補助經費,全部或一部補助。

第10條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11條


  申請人應依前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

第12條


  補助款撥付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人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二、第二期:申請人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受理申請人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案。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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