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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209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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