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209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刪除)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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