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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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