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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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
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
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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